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來谷關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華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中巿和平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建堂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
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萬630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9,
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