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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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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來谷關溫泉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中巿和平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建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 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萬6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 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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