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原 告 莊子仁
莊陳瑞枝
楊進成
陳嘉駿
上四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臻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梓清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鄧劭謙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9頁第肆項第2行關於「30萬9640元」、「
158500」之記載,及第3行關於「309640」記載,應分別更正為
「31萬0640元」、「159500」及「310640」;另主文第1項第2行
及第4項第2行關於「30萬964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1萬
064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