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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原   告 莊子仁       莊陳瑞枝       楊進成       陳嘉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臻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梓清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鄧劭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9頁第肆項第2行關於「30萬9640元」、「 158500」之記載,及第3行關於「309640」記載,應分別更正為 「31萬0640元」、「159500」及「310640」;另主文第1項第2行 及第4項第2行關於「30萬964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1萬 06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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