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臻園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梓清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子仁
莊陳瑞枝
楊進成
陳嘉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62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萬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