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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溢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41,260元(計算式: 14,000×1,860.09=26,041,260),應徵上訴裁判費361,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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