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文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溢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東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41,260元(計算式:
14,000×1,860.09=26,041,260),應徵上訴裁判費361,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