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台灣集成電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淡生
原 告 溪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被 告 黃秀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
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
190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