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台灣集成電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淡生 原   告 溪泉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被   告 黃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 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 1901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附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