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瑋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文凱
被 告 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澤
陳嬌香
林紅綢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