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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瑋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凱 被   告 華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澤       陳嬌香       林紅綢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2月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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