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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游技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斌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 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 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支票號碼誤載為「AZ0000000」, 然正確應為「AE0000000」;聲請人登報又將裁定誤載為 「102」年度,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 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明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25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楊黃金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103年12月31 │27,378元 │AZ0000000 │ │ │ │ │台中分行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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