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韋光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周根
上列
當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韋光通訊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韋光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