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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韋光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周根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韋光通訊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韋光通訊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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