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井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松竣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24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4年3月3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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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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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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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1 │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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