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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欣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瑞宏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5月4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中菱貿易有限公司王│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103年6月30日│258,750元 │FB0000000 │ │ │ │耀瑾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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