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祥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松霖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飛亞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3年3月15日│100,000元 │ZX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
│002 │飛亞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103年2月15日│100,000元 │ZX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