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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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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金麗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金麗緻工業有限公司│台灣銀行霧峰分行 │103年7月31日│52,000元 │AB0000000 │ │ │ │廖麗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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