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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鍾湘雲即隆達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 紙,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已刊登104 年5 月21日台灣新生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 人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之規定,聲請除權 判決等語。 經查,本件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公示催告裁定之記載,如 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為「昆進有限公司」,然聲請人登報則 登載為「坤進有限公司」,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 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之規定。從而,聲請 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除權判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5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昆進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04年4月30日│129,005元 │LD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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