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永久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春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04年9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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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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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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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久機械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104年6月10日│632,520元 │GB0000000 │ │
│ │限公司李金春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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