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詠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曾碧娥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6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0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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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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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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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萊特門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4年6月25日│167,663元 │BZ0000000 │ │
│ │張宏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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