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統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明福
抗告人與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事
聲字第33號確定
訴訟費用額聲明
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