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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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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事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統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事 聲字第3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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