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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鄭至慧 相 對 人 宇清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臺中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案號:2873H1032 )所載成立調解內容:「有關勞方請求 事項,資方同意給付勞方一百零五年十月份工資新臺幣貳萬捌仟 元、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份工資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代墊款 新臺幣貳佰元,總計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陸拾陸元,並訂於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請資方匯款後將 匯款單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 )」,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工資等爭議事件 ,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05 年11月23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 ,依調解結果之成立內容約定:「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3 萬2,866 元,並於105 年11月24日匯入聲請 人原領薪資帳戶,相對人匯款後將換款單據傳真至勞工局結 案」等語,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果,上開期日給付款項 及傳真收據至臺中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 (按聲請人誤載為舊法第37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 105 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結果第1 項為:「有 關聲請人請求事項,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5 年10月份工 資2 萬8,000 元、105 年11月份工資4,666 元及代墊款200 元,總計3 萬2,866 元,並訂於105 年11月24日匯入聲請人 原領薪資帳戶,請相對人匯款後將匯款單據傳真至勞工局結 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 )」等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105 年11月28日中市勞資字第1050073212號 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 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而聲請人以相對人 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依訟事件法第13條、第 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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