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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翁健誠 相 對 人 懿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青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4 年12月9 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01D57 )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簽證費新臺幣3,628 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 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1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 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4 年12月9 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如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104 年12月9 日 第2701D57 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相對人未依調解結 論履行義務,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 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主管機關即臺中市政府委託社團法 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於104 年12月9 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 工局函及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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