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雷景程 相 對 人 陳睿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 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 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 強制執行,亦為同法第60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方)與相對人(即資方)間勞 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於民國105年3月3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四、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所示,惟相對人未依 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裁 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兩造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予以強制 執行,惟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四、調解結果:成立,內容所示,聲請人調解 之對造人即資方乃為劻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而於爭議當事 人主張欄之勞方主張則為「勞方自104年11月16日至105年2 月2日任職於劻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並於本公司承包商新成 事業社擔任學徒職務…」等情,再依調解結果欄之資方記載 ,亦係記載資方當事人為「劻邑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賴柏毓、代理人陳睿龢」等語,顯見聲請人係與劻邑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間就給付工資等事項達成調解,並非與相對人 即陳睿龢就給付工資等爭議調解成立,自難認相對人個人為 本件勞資爭議調解之當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既未經調解成 立,聲請人自無從對相對人請求因勞資調解成立應為之給付 ,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本件聲請,為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項、第24號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筱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