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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謝依恩 相 對 人 泳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德 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永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相對人泳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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