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謝依恩
相 對 人 泳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清德
當事人間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永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相對人泳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
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