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蕙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村梅國際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春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勞訴字第1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80
8元【計算式:上訴人於原審減縮後之聲明(608,894元+56,783
元=665,677元)-上訴人第一審勝訴之金額10,869元=654,80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