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詹其霖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鉦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65,94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