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
乃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桓霆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94,40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