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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朱桓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6,17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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