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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明賢 被上訴人被   告 群鑫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慶國 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新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3萬13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00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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