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明賢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群鑫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慶國
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新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8月3日裁定命上訴
人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
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
8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惟上訴人於第一審
審理程序,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109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
助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
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暫無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必要,原
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有未當。雖上訴人未對
上開命補費之裁定提起抗告,然基於首開法文所揭示公正
請
求權之同一法理,仍應由本院自行將原裁定撤銷,並另為
適
法之處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