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3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雪如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擷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德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擷隆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69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