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陳聰熙
訴訟
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訴訟代理人 林宗本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9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並請
兩造就「特休是否
可歸責於原告或被告」
及「
資遣費是否有理由及計算式」乙節,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