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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聰熙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39號給付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臺幣91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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