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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杜文豪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貫通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文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月29日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96號),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 1,而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先行徵收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290元,此裁定已於105年9月1日送達原告 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 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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