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86號
原 告 Patrixia Leigh Dosol Quero(QUERO FERDIE P
ERRERAS之
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
代理人 Crizza Dyan Dosol Quero(QUERO FERDIE PERR
ERAS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哈特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腕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被
繼承人QUERO FERDIE PERRERAS於起訴後
業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死亡,是否有得承受訴訟之人不明,
認在QUERO FERDIE PERRERAS之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之必要,而於107年1月25日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在案。
嗣
QUERO FERDIE PERRERAS之繼承人Patrixia Leigh Dosol Qu
ero、Crizza Dyan Dosol Quero於107年1月25日具狀
聲明承
受訴訟,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
首
揭法文,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