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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原    告 Patrixia Leigh Dosol Quero(QUERO FERDIE P        ERRERAS之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代理人 Crizza Dyan Dosol Quero(QUERO FERDIE PERR        ERAS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哈特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腕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繼承人QUERO FERDIE PERRERAS於起訴後 業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死亡,是否有得承受訴訟之人不明, 認在QUERO FERDIE PERRERAS之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之必要,而於107年1月25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在案。嗣 QUERO FERDIE PERRERAS之繼承人Patrixia Leigh Dosol Qu ero、Crizza Dyan Dosol Quero於107年1月25日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首 揭法文,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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