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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86號 原   告 QUERO FERDIE PERRERAS (菲迪)(已死亡)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哈特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腕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於原告QUERO FERDIE PERRERAS (菲迪)之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 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3條規定:「第168條、第169條第1 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死亡,此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提出之死亡證明資料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 院106年2月24日出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而因原告 為菲律賓國人,其訴訟代理人於106年3月16日具狀表示尚在 辦理原告繼承人來台手續,待陳報本案後續,嗣原告訴訟代 理人雖於107年1月20日具狀陳報原告之遺孀及女兒為其全體 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惟未提出必要之證明,復到庭陳 稱相關資料尚待認證後陳報等語(見本院卷第102頁),因 其迄今仍未提出,故何人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尚待查明 後陳報始得知悉。審酌上情,本件原告雖有訴訟代理人,但 仍有於原告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 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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