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86號
原 告 Patrixia Leigh Dosol Quero(QUERO FERDIE P
ERRERAS之
承受訴訟人)
兼法定
代理人 Crizza Dyan Dosol Quero(QUERO FERDIE PERR
ERAS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哈特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腕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以被
繼承人QUERO FERDIE PERRERAS於起訴後
,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死亡,是否有得承受訴訟之人不明
,故在QUERO FERDIE PERRERAS 之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認為有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的必要,而於107 年5 月25日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之後QUERO FERDIE PERRERAS 的繼承人Patrixia Leigh
Dosol Qu ero、Crizza Dyan Dosol Quero 於107 年1 月25
日具狀
聲明承受訴訟,並於107 年9 月26日提出經我國駐菲
律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認證的身分證明文件,應認
上開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已經消滅。故本院依職權將前開停止
訴訟程序的裁定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