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宜凱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惠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下同)521,65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
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