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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宜凱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下同)52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 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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