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葉雅真
被 告 建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銀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
11日以105 年度中補字第161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
同年1 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答
詢表在卷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