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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建男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 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 台抗字第162 號民事判例參照)。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 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 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著有判例可稽。至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 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院如依前開規定移送管轄法院,自須以原法院就訴訟為 無管轄權者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以原就被」之原則,原告應向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起訴請求,爰聲請裁定移轉管轄等語。 三、惟查,相對人起訴主張聲請人在相對人公司任職期間另設與 該公司相同業務性之鴻時科技有限公司,並從事相關業務之 營運,有違任職同意書之約定,即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爰 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依其主張侵權行為 之行為地係在本院轄區無誤,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 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本院亦具有管轄權。 從而,相對人選擇向有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於法並無不合。 故聲請人聲請裁定移轉管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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