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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建男 被 上訴 人 台灣快密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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