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英資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袁慧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耀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財產權
請求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9,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請求廢棄開立被上訴人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12,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另應提出上訴
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