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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廣英資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慧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 請求部分,請求廢棄原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9,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請求廢棄開立被上訴人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乃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12,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應提出上訴 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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