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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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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吳佩珊       黃雅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洪瑞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平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淑真律 師」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共同訴訟代理人黃淑真律師(法扶 律師)」。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壹 仟貳佰肆拾壹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黃雅伶勞工退休 金個人帳戶」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壹仟壹 佰貳拾柒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黃雅伶勞工退休金個 人帳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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