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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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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新洪瑞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佩珊、黃雅伶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9,678元(計算式:183,479+15,277+369, 795+41,127=609,67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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