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田兆源
相 對 人 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田兆源(VICTOR SIO UN TIN ,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
000 號)為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國
際置產公司)之清算人,永盛國際置產公司業於民國105 年
3 月31日清算完結,
爰檢具相關書件,聲請指定田兆源(VI
CTOR SIO UN TIN ,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0 號,國內
住居所:臺中市○區○○路○○○ 號20樓之5 )為永盛國際置
產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
、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存人護照影本及帳冊清表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62 號呈
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4 年度司聲字第2040號延展清算完結
卷宗及105 年度司司字第100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