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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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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帳冊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田兆源 相 對 人 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田兆源(VICTOR SIO UN TIN ,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 000 號)為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永盛國際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盛國 際置產公司)之清算人,永盛國際置產公司業於民國105 年 3 月31日清算完結,爰檢具相關書件,聲請指定田兆源(VI CTOR SIO UN TIN ,美國籍,護照號碼M00000000 號,國內 住居所:臺中市○區○○路○○○ 號20樓之5 )為永盛國際置 產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 、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保存人護照影本及帳冊清表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第162 號呈 報清算人事件卷宗、104 年度司聲字第2040號延展清算完結 卷宗及105 年度司司字第100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 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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