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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聲 請 人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相 對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 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之聲請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760,000元(計算式:2,000,000 股×15 .88 元=31,760,000元),聲請人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創投)之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6,780,760 元(計算式: 427,000 股×15.88 元=6,780,76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 、4 款規定,兆豐商銀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兆豐 創投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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