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友才
聲 請 人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相 對 人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股票收
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聲請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之聲請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760,000元(計算式:2,000,000 股×15
.88 元=31,760,000元),聲請人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創投)之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6,780,760 元(計算式:
427,000 股×15.88 元=6,780,760 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 、4 款規定,兆豐商銀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兆豐
創投部分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