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景耀       張俊逸       張俊仁       林清玄       林清鉦       林清溪 共同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興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 ,聲請人僅繳納部分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 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