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景耀
張俊逸
張俊仁
林清玄
林清鉦
林清溪
共同
代理人 張格明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南興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
,聲請人僅繳納部分程序費用,查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標的價額依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萬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
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