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景星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選任
檢查人事件,
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
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
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