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王景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選任   檢查人事件,核屬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規定之公司法所定由   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