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莊秋福
相 對 人 佳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宗邦
上列
當事人間行使
監察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查核帳務等,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
準用關於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
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規定,公司法
第109條、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
事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等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
第2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佳旭工業有限公司(下
稱相對人)股東,並未獲實際經營權,本得隨時向相對人查
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等表冊,
惟聲請人近來向相對人負責
人詢問公司營運情況未果,相對人更不同意聲請人查閱財產
文件、帳簿、表冊,為保股東權益,
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
用第48條規定,聲請准許向相對人負責人質詢公司營業情形
,及向相對人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語。
三、
經查:
㈠、按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
是否符合
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
利害關係人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
之
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
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 號裁
定意旨
參照)。
㈡、查公司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之行使,係屬
實體法上之權利,原應透過訴訟程序確認聲請人此項權利是
否存在而得主張,且
法無明文賦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依非
訟程序行使此項權利之聲請權,是本件聲請
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