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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莊秋福 相 對 人 佳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邦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監察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查核帳務等,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 準用關於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 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規定,公司法 第109條、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 事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 案等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 第2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佳旭工業有限公司(下 稱相對人)股東,並未獲實際經營權,本得隨時向相對人查 閱公司財產文件、帳簿等表冊,惟聲請人近來向相對人負責 人詢問公司營運情況未果,相對人更不同意聲請人查閱財產 文件、帳簿、表冊,為保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 用第48條規定,聲請准許向相對人負責人質詢公司營業情形 ,及向相對人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語。 三、經查: ㈠、按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 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倘 利害關係人有所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 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 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 號裁 定意旨參照)。 ㈡、查公司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權之行使,係屬 實體法上之權利,原應透過訴訟程序確認聲請人此項權利是 否存在而得主張,且法無明文賦予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依非 訟程序行使此項權利之聲請權,是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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