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0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債 權 人 黃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昌源 債 務 人 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因票號   UW0000000、UW0000000、UW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   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4年12月10日 │54,875元 │105年4月14日 │UW0000000 │ ├──┼────────────┼───────────┼───────────┼───────────┤ │002 │104年11月10日 │54,875元 │105年4月14日 │UW0000000 │ ├──┼────────────┼───────────┼───────────┼───────────┤ │003 │104年10月10日 │54,875元 │104年10月12日 │UW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