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債 權 人 黃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昌源
債 務 人 金元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振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133條之規定,因票號
UW0000000、UW0000000、UW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
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
裁定如
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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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5年度司促字第10020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04年12月10日 │54,875元 │105年4月14日 │UW0000000 │
├──┼────────────┼───────────┼───────────┼───────────┤
│002 │104年11月10日 │54,875元 │105年4月14日 │UW0000000 │
├──┼────────────┼───────────┼───────────┼───────────┤
│003 │104年10月10日 │54,875元 │104年10月12日 │UW0000000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