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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 債 權 人 黃家暖即阡鼎不銹鋼工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通營造有限公司即勁松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變更登記事    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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