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88號
債 權 人 洪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國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暐庭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權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
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請補原因事實相關之資料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