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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5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全嘉君  




債  務  人  全光明  


債  務  人  全嘉瑞即王玉秋之繼承




當事人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全光明、全嘉君、全嘉瑞即王玉秋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全嘉瑞即王玉秋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昱萩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全光明、全嘉君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