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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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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05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7號 債 權 人 朱祐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爾菲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㈡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此項裁定據 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 其寄存之日為105年5月1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 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5 年5月2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本件債權人於105年5月18 日之補正狀內未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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