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557號
債 權 人 朱祐霆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亞爾菲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㈡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此項裁定據
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
其寄存之日為105年5月1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
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5
年5月2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本件債權人於105年5月18
日之補正狀內未補正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其聲請
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東益